崇仁物业纠纷案件以案说法你对你家物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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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01

李某某系崇仁县永胜城的业主。年6月17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崇仁分公司签订了《永胜城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约定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并约定了物业服务的内容、质量标准等,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约定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由当地物价局批文标准。

年8月26日,崇仁县物价局下发《关于制定永胜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内容为:“多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定为:每月每平方米0.6元;杂间、车库(非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定为:每月每平方米0.3元”。年8月1日,崇仁县永胜城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委托期限至年7月31日,合同约定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按县物价局批准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缴纳。

年7月29日,双方续签三年的《合同》,该合同的内容与年8月1日的合同内容约定一致。年12月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贴《物业费调整公告》,内容为:年1月起小区内楼梯房上涨0.2元一平米。李某某从年12月起未缴纳物业费,经催收未果,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02

崇仁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某支付年至年的物业费,对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李某某支付上涨的物业费部分不予支持。

法律评析03

物业管理服务是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合同的双方均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了基本的物业服务,业主亦应按约定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很多小区都存在物业公司上调物业费的情况。

对于物业单方上调部分的物业费是否应该缴纳?很多业主都想要知道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三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违反合同约定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且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人退还已经收取的违规费用。对于上调部分的物业费业主是可以不缴纳的,已经缴纳了的可以要求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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