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揽金.34亿!抚州19个项目落户!崇仁有这些...(详情点击)日前抚州交警已经对规范电动车行驶做出了许多努力不定期对于被抓拍的违法行为电动车号牌进行处罚曝光逆向行驶闯红灯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这些都是违法行为饮酒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都是违法行为,但是饮酒驾驶电动车,交警做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合理合法吗?请看下面这个案情事例↓↓↓案情简介
申请人:胡某某被申请人:某市交通警察支队复议机关:某市人民政府申请人胡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某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年6月25日晚,申请人酒后驾驶的是电动车,不是机动车。即使申请人驾驶的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也不能扣留申请人C1驾驶证,应该是扣留准驾车型E驾驶证。故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没有法律依据,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胡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电动车,经测试,申请人酒精检测结果为34mg/ml。该电动车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二轮普通摩托车。申请人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先予扣留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法律规定,请市政府依法予以维持。裁判内容
本府认为,本案争议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关于申请人提出其饮酒驾驶的是电动车而不是机动车的问题。被申请人通过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人电动进行现场检验、检测,该车由电力驱动,经办案民警原地测试码表车速为59km/h,最大原地测试车速大于50km/h。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3.6.1.1条对“两轮普通摩托车”的定义。本府对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无异议,予以认定。二、关于申请人称即使其电动车被鉴定为二轮普通摩托车,被申请人也只能扣留其准驾车型E驾驶证,不能同时扣留C1驾驶证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机动车驾驶证与准驾车型的关系。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可见,准驾车型是机动车驾驶证上的签注内容,准驾车型表示一种车型的驾驶资格。其次,结合该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增加不同的准驾车型。也就是说,一本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签注多个准驾车型。另外,公安交通部门对机动车驾驶证的管理,只允许机动车驾驶人一人拥有一本驾驶证,如果有双证,必须注销其中一个或合并两证。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扣留申请人的驾驶证的决定,并不是单单扣留某一准驾车型的驾驶证,而是扣留驾驶证上签注的所有准驾车型的驾驶证。故申请人提出其是驾驶两轮普通摩托车违法,只能扣留其准驾车型E驾驶证,而不能扣留其C1驾驶证的主张,在“双证合一”的情况下,不仅缺乏实际可操作性也缺乏法律依据。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饮酒后驾驶电动车作出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本府予以维持。办案体会
要全面理解法条,正确运用法律。本案事实清楚简单,但是难点在于法条的理解。《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未“直抒胸臆”,没有一目了然地规定扣留驾驶证就是扣留该证上所有的准驾车型。因此,申请人提出自己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只能扣留其E资格,不能连同扣留C1资格的辩解,从感性层面,并不无道理。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及财产安全等。所以就本案而言,申请人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被申请人作出扣留其持有的C1型机动车驾驶证,避免了其再次饮酒后驾驶C1型机动车的潜在的道路交通安全威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和机动车驾驶证的管理要求。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暂时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所以作为法律适用者,我们不能因为法条没有直接明确的规定,就只停留表面理解,我们应该站在理性的高度,全面深入理解法条,这样才能做到对法律的正确适用。大家对于这种处罚有什么看法?请在下方留言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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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抚州发布责编:乐享君出品:乐享崇仁
编辑:NK图文:综合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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