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崇仁宣传
关于年度崇仁县城乡居民医保
参保缴费工作的通告
根据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抚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年度抚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抚人社字〔〕号)文件精神,现就年度崇仁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通告如下:
参保对象
我县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在我县办理了居住证的(未在户口所在地参保)外地户籍人员。
免费参保人员:全日制在校大学生、特殊城乡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供养对象、贫困建档立卡户、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省政府规定的失业的十四类参战退役人员、重度残疾等)、其它符合规定的人员,不需个人缴费。
缴费时间
年10月1日—年2月28日,新入户的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原则上逾期不予办理。
缴费标准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暂按年度每人每年元标准执行,待上级下达新标准后,不足部分在年度缴费时补征补缴。
年度已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在参加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需缴纳元,其中40元为补缴年度个人缴费不足部分。
自年1月1日起应参保而未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在参加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除了缴纳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元外,还需补缴欠缴年度个人缴费,其中:年度个人缴费元,年度个人缴费元。欠缴年度个人缴费应与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合并缴交,且不享受欠缴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流动人员子女、新生儿、退伍军人、大学生毕业返乡人员、新迁入人员、出国人员回国、劳改服刑期满人员、未中断参保缴费险种间接续等特殊城乡居民只需缴纳年的城乡居民医保费。其中,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缴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