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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北京市正在就《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生两孩儿政策公布后,各地都在紧锣密鼓地修订有关超生的处罚条款。
据《法制日报》记者统计,除新疆、西藏两地外,全国已经有29个省份陆续修订了本地的计生条例。修订的一个趋势是降低了社会抚养费(俗称“超生罚款”)征收标准,但对超生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依然严厉。
有25省份的计生条例明确规定,对依照条例规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应给予行政处分,其中14省份进一步明确了给予开除处分的情形。
这14省份是:贵州、云南、湖北、宁夏、广西、福建、江西、陕西、山西、海南、湖南、辽宁、浙江、广东。
其中,有5省份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超生直接开除。分别是:贵州、云南、湖北、宁夏、广西。
同时,相当多的省份在行政处分之外,增加了其他惩罚措施,如不得评先、不得提职、晋级评奖等。
记者统计发现,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贵州省、云南省、湖北省、宁夏自治区和广西自治区等5个省份直接明确予以开除处分。比如,湖北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记者了解到,福建省、江西省、陕西省、山西省等省则区分违法生育的情形和情节,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针对情节严重的,才予以开除处分。比如,陕西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规多生育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企业事业单位其他人员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记者梳理各地计生条例还发现,多省份将未录入或拟录入国家工作人员的也纳入规制范畴。其中,辽宁省和广东省规定对超生人员五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统计结果还显示,针对工作人员超生,除了行政处分,一些省份还增加了不得评先、不得提职、晋级评奖等惩罚措施。例如,青海规定,超生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夫妻双方三年内不得提职、晋级、享受奖励工资;女方怀孕分娩期间的医疗费和其他费用自理,产假期间不发工资。
类似规定还有北京、云南、海南等省份。在北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职工违规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云南规定,违法生育人员自接受处理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评选先进、授予荣誉称号和奖励;不得任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的负责人。
此外,在预征社会抚养费方面,贵州规定,违反本条例生育规定怀孕后,不听劝告,不终止妊娠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按月预征夫妻标准工资各30%的社会抚养费;其他各类人员分别按照其社会抚养费应征金额的50%预征。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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