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国法治乡村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质量,更好地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复核工作的相关要求,省司法厅对我省自年至年创建的七批个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进行了初核工作,通过自下而上自查、复查和初核,并经省民政厅同意,建议保留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个、撤销9个,现予公示,具体名单见附件。公示期为9月29日至10月10日。如对公示名单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省司法厅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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