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有守住纪律的底线,没有经得住诱惑,错把岗位当作捞线的资本……。”近日,崇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陈丽华,因在办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违规接受当事人请托并收受“红包”受到纪律处分。
年6月,崇仁县纪委接到反映“陈丽华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接受当事人钱财和宴请”的群众举报后,迅速将该问题线索移交崇仁县人民法院纪检组进行核查。
经查,年12月1日,崇仁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吴某娇与被告谢某龙、谢某华、抚州人寿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由陈丽华承办。年1月12日,陈丽华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结束后当天下午,周某卫(原告吴某娇儿子)来到陈丽华办公室,将元人民币现金放至陈丽华办公桌上,要求给予关照后离开。该款项被陈丽华收受并用于个人日常家庭开支。
此外,在开庭后宣判前的一天晚上,陈丽华在原告吴某娇代理人的邀请下,带本院同事及其朋友,至县城人民广场对面的一家饭店吃晚餐。周某卫爱人徐某全程陪同,并在就餐后支付了元餐费(含烟、酒)。
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崇仁县人民法院研究,并报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决定给予陈丽华记大过处分,并收缴其违纪所得。
据了解,该院还对随同陈丽华一起违规接受宴请的2位同事分别进行了诫勉谈话和提醒约谈,将此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并开展警示教育,要求全院干部职工从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
“对陈丽华这一典型问题的查处曝光再次警示我们: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绝不能有‘松口气’、‘歇歇脚’的糊涂想法,必须坚持正风肃纪力度不减、尺度不松,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露头就打,寸步不让,越往后执纪越严,坚决防止反弹回潮。”该县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崇仁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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