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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仁县城区水价改革执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方案》的批复
批复内容如下:
县物价局:
报来《关于崇仁县城区水价改革执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方案的请示》收悉。根据省发改委、住建厅《关于全面实施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赣发改收费字[]号)和抚州市发改委《关于加快实施阶梯水价制度的通知》(抚发改收费[]11号)文件要求,经县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
我县城区本次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按国家和省设定的三级用水量、水价标准,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三级水价之间的比价为1:1.5:3。
一级水价为1.33元/吨,维持现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不变。一级用水量为每户年用水量吨(月均30吨,含30吨)以内。合表用户即未实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合表居民用户仍按第一级用水价格执行。
二级水价为一级水价的1.5倍,即2.00元/吨。二级用水量为每户每年用水量—吨(月均31—40吨,含40吨)之间部分。
三级水价为一级水价的3倍,即3.99元/吨。三级用水量为每户年用水量超出吨(月均40吨不含40吨)以上的部分。
上述阶梯用水量基准以居民户常住人口五人为基数,超出五人的家庭每增加一人每月每级用水基数相应增加5吨,居住人可凭户口本或承租房屋用户租赁合同、本人身份证到自来水公司办理增加用水基数手续。为充分考虑低收入困难家庭的承受能力,减少水价调整对其影响,对城区特困家庭、低保户家庭实行水费减免政策,按原政策不变。
(二)简化用水分类,实行新的水价标准。
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号)要求,为充分发挥水价调节作用,兼顾效益和公平,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按照国家简化水价分类的规定,将现行的五类用水即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基建及经营用水、特种行业用水,调整为三类用水即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三者之间的比价为1:1.5:5。以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水价1.33元/吨为基准价格,非居民用水价格为2.00元/吨,特种行业用水价格为6.65元/吨。
城市环卫、园林、市政、消防、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学校食堂、单位自办食堂等公共的事业单位和服务单位用水,参照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价格执行。
此复
崇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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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乐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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