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县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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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仁寿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促进我县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局代县人民政府草拟了《仁寿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书面形式反馈至仁寿县交通运输局。

、电子邮箱:

qq.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内容和顺序见附件2),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县交通运输局进行审核。

第七条县交通运输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县交通运输局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其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行政区域范围,经营期限为6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县交通运输局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四川省公安厅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县交通运输局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在我县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的小型乘用车;

(二)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20),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等,数据信息接入行业监管平台;

(四)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相关规定购买承运人责任险以及其他商业险;

(五)车辆技术条件、车辆维护、检测、诊断、车辆污染物排放值、车辆内饰材料等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JT/T-);

(六)具有我市的机动车牌照和行驶证,所有人登记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或线下营运公司,车辆类型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七)取得网约车资格后,网约车车辆车身不得使用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图案,标识;内部应显著标识运营公司名称、驾驶员信息(姓名、照片)、投诉电话等。

第十三条申请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先由车辆所有人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提出申请,再由网约车平台公司统一向县交通运输局申请。县交通运输局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向网约车平台公司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申请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见附件3);

(二)申请人是企业的,提供与《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所有人一致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介绍信或委托书,被委托人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车辆所有人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介绍信或委托书,被委托人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有效的《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

(四)9cm×6.2cm车辆45°角的统一式样的彩色照片2张;

(五)机动车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安全检测合格证明;

(六)由服务商提供的车辆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证明材料;

(七)符合当地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顺延8年对应的日期。

我县巡游出租汽车符合网约车平台公司相关要求的,可直接向相应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十四条在我县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能够使用预约服务驾驶员终端应用程序;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市交通运输局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申请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见附件4);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2分记录以及无暴力犯罪记录的证明或承诺材料;

(五)近期寸、2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各两张;

(六)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取得我市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网约车平台公司相关要求的,可直接向相应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营运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并始终具备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及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县交通运输局报备。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县交通运输局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价格向县交通运输局报备,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垄断市场、扰乱市场正常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应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巡游车从事网约车服务的,其经营区域为巡游车许可的经营区域,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不得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九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县交通运输局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县交通运输局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二条经信、公安、商务、市场监管、网信、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条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交通运输局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三十七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交通运输局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市、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三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十八、二十七、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县级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部门职能职责开展好巡游车和网约车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十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第四十二条巡游车从事网约车服务,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2年。

来源:微仁寿

★仁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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