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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质监罚字[]第14号
一、行政相对人基本情况:
行政相对人:武陵区麦佳乐烟酒商行
注册号:
经营场所:常德市武陵区芙蓉街道落路口社区常德职业技术学院二食堂旁
二、查明事实:
根据群众投诉,年9月14日常德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支队执法人员联合常德市纤维检验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位于常德高职院内的武陵区麦佳乐烟酒商行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商行门面外以及店内堆放有大量棉胎,该棉胎用白色塑料包裹,外观标志为:洁梦全棉,无厂名厂址,未发现合格证,经统计该棉胎共有41床,每床规格为1.5mX2m。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库存的棉胎实施封存,并按标准随机抽取3床送检,经常德市纤维检验监督管理局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原料要求,不符合GB-中强制性条款4.1.1、4.1.2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对该商行负责人调查核实:该批棉胎是一魏姓男子上门推销,总共购进50床,进货价25元/床,共销售了9床,销售价35元/床,涉及货值金额元,违法所得90元。行政相对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将售出的9床棉胎追回,并交由我局扣押。
主要证据:1.投诉举报单:证明案件来源;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检查的事实,库存棉胎的相关信息;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库存棉胎进行抽样3床的事实;4.(湘常)质监强字[]23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商行未销售的38床棉胎实施封存;5.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各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格;6.检验报告(F3128):证明该批棉胎所检项目——原料要求不符合GB-中强制性条款4.1.1、4.1.2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7.两份检验报告(F3128)送达回证:证明常德高职院后勤处和行政相对人均收到了检验报告;8.(湘常)质监解封字[]23号解除封存决定书、(湘常)质监强字[]24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商行未销售的38床棉胎解除封存实施扣押;9.调查笔录:证明该批棉胎的进货方式,进货价格、销售价格,销售对象;10.销售退回登记表:证明该商行追回了销售的9床棉胎;11.(湘常)质监强字[]25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商行销售后追回的9床棉胎实施扣押。12.检验产(商)品领取单:证明执法人员将送检的3床残次棉胎领回并扣押。
三、处理意见:
行政相对人销售的棉胎,“原料要求”实检结果为“纤维制品下脚料以及其再加工纤维”,不符合GB-中强制性条款4.1.1、4.1.2的要求,违反了《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罚,结合《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目录》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行政相对人销售不合格棉胎的行为属较重违法行为,鉴于行政相对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将售出的棉胎追回后交由质监部门处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理:
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2.没收不合格棉胎50床。
行政相对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没)款缴至帐户: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款银行如下:帐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市高山街支行;逾期不履行,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采取下列措施:
每日按处罚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本决定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常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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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质监罚字[]第12号
一、行政相对人基本情况:
行政相对人:武陵区安洁纸塑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L8BCL5X
经营者:曾凡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