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县人民政府重要通告涉及多乡镇

点击上面“仁寿老乡的家”免费加入

向上滚动浏览全文↑↑↑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征求《仁寿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实施细则》意见的公示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营造优美洁净乡村,经研究形成《仁寿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年9月25日(星期五)18:00前将意见反馈我局。(联系人:王英)附件:《仁寿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仁寿县农业农村局年9月17日

仁寿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农村生活环境。按照中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和省委《四川省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69号)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村(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第三条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管并重、长效运行的原则。第四条县农业农村局牵头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并设立垃圾分类引导员。第二章垃圾分类宣传第五条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一)村(居)民委员会统筹党员、干部、志愿者、引导员、保洁员等建立现场指导队伍,入户宣传,实现垃圾分类的现场演示和培训。(二)乡镇(街道)定期对村(社区)干部、社长、保洁员等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培训,并带头进行垃圾分类。(三)由县教体局牵头,各乡镇(街道)的中、小学校负责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中、小学环境教育内容,普及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四)由农业农村局制作并印发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手册,使群众知晓率达%、正确分类率达90%以上。第三章垃圾分类与投放第六条农村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类:(一)可回收垃圾是指废弃的纸张、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可资源化利用的物质;(二)不可回收垃圾包括建筑垃圾、大件废旧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建筑垃圾是指建筑工地上的弃土、弃渣及部分可掩埋的装饰废料等;大件废旧家具是指体积大、整体性强,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是指废弃的充电电池、扣式电池、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温度计、血压计、药品、杀虫剂、胶片及相纸等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三)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第七条各乡镇(街道)应完善垃圾分类投放设施,适应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需求。(一)每个乡镇(街道)修建1-2个生活垃圾中转站(压缩站)、建渣堆放场、大件废旧家具拆解中心等;分类投放点必须有明显的标识牌或告知栏,标明分类种类、收集方式、收集时间及作业单位、责任人和联系人等信息,并安排保洁人员定期对设施进行清洗和维护。(二)每户配备户垃圾分类桶,各村因地制宜的按10-30户修建联户垃圾分类收集点并放置分类桶,可回收垃圾桶为蓝色,其他垃圾桶为黑色,在大件废旧家具拆解中心设置红色的有毒有害垃圾桶,并安排保洁员定期对联户垃圾桶和有毒有害垃圾桶进行清洗,村(居)委会应及时更换破损的垃圾桶。第八条村(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二)有毒有害垃圾投放至村(居)委会设置的有害垃圾桶内;(三)建筑垃圾统一堆放到乡镇设置的建渣堆放场内;(四)大件废旧家具运至大件废旧家具拆解中心;(五)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第九条实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乡镇(街道)垃圾分类引导员、村社保洁员和垃圾转运员为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实行村(居)民初分类投放,保洁员在保洁时实行“一次分拣”,垃圾转运员在转运垃圾时实行“二次分拣”。乡镇(街道)或村(居)委会与保洁公司签订保洁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的服务公司,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并监督实施。第十条管理责任人应当做到以下几方面:(一)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垃圾分类收集点,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二)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三)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引导,对不符合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四)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规定的垃圾收集点、中转站(压缩站);(六)乡镇(街道)垃圾分类引导员应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工作,处理保洁人员反映的有关问题;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需要与管理责任人签订责任书。第十一条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重新分拣后再行投放。医疗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第四章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十二条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收集、转运。第十三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或公司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至规定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做到“日产日清”;(三)垃圾转运车辆为密闭式运输车辆,收集车辆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严禁垃圾在运输过程中的抛、洒、滴、漏;(四)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第十四条分类后的垃圾应正确处置。(一)可回收垃圾由村(居)民或保洁员自行变卖;(二)有毒有害垃圾交有资质的公司定期到村(居)委会回收处置;(三)建筑垃圾堆放在建渣临时堆放场,可用于铺路填凼等;(四)大件废旧家具在拆解中心拆解后可变卖部分由拆解员自行变卖,不可变卖部分运至焚烧发电厂焚烧;(五)其他垃圾由保洁公司密闭式转运到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发电厂处置。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一)县农业农村局对乡镇(街道)的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并将开展情况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考核内容。(二)建立健全考核、表彰等长效机制。乡镇(街道)对村(社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监管,并每月对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三)村(社区)建立保洁、转运、巡查、评选制度。安排人员建立垃圾分类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去向等,并开展“垃圾分类小能手”、“垃圾分类优秀户和较差户”等的评选。(四)垃圾分类引导员对违反分类规定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第十六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定期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予以曝光。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仁寿县人民政府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congrengzx.com/crxzz/8332.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热点文章

    • 没有热点文章

    推荐文章

    • 没有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