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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3日,崇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在崇仁县桃源乡依法执行公务时,被执行对象及其亲属暴力阻碍。接到报案后,崇仁公安迅速调集警力果断处置,当场抓获妨害公务的犯罪嫌疑人黄某辉(男,28岁,江西崇仁县人)、邹某红(女,53岁,江西崇仁县人)、刘某辉(男,35岁,江西崇仁县人)3人,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司法机关正当执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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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月13日15时许,崇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报警称:该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在桃源乡某村黄某星家执行公务时,遭到黄某星及其家人的殴打。接到报告后,崇仁公安迅速调集治安防控部巡逻防控处突大队、侦查实战部、桃源派出所警力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当场控制了犯罪嫌疑人黄某辉、邹某红、刘某辉等人,并依法强制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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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年2月13日,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谢某等5名工作人员来到桃源乡某村黄某星家,对因债务纠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黄某星进行司法拘留,在执行过程中,被黄某星的儿子黄某辉、妻子邹某红、女婿刘某辉暴力阻拦,致使黄某星逃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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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犯罪嫌疑人黄某辉、邹某红、刘某辉已被刑事拘留,另一当事人黄某星经工作主动到桃源派出所投案自首,目前已被司法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警方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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