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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诗印,男,年12月5日生,汉族,山东定陶人,年11月考录到崇仁县人民法院工作,先后在沙堤法庭、民二庭、民一庭工作,年任助理审判员,年任审判员,年任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年任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现任民事审判庭庭长。年获全市法院办案标兵,年获全县政法工作先进个人,年获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记个人三等功一次。
王诗印同志从年开始办理民商事案件,在多年的审判工作中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用对人民群众的满腔热忱和对工作的责任心完美地诠释了“司法为民”的宗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做到案结事了。
王诗印同志自年办案以来,已累计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一千余件,其中年审结案件件,年审结案件件,年审结案件件,年审结案件件,年审结案件件,年审结案件件,年审结案件件。在如此繁重的办案任务下,王诗印同志所办案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致保持较高的结案率。
心系百姓司法为民显真情
民商事审判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最密切,处理的案件无不表现为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群众利益无小事,百姓冷暖系心间”这是王诗印同志朴实的群众情怀,在审判工作中他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用对人民群众的满腔热忱和对工作的责任心完美地诠释了“司法为民”的宗旨。
在案件审理中,王诗印同志还坚持认真妥善审理民生案件,着重保护老人、儿童、妇女、退休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调解结案或判后释法催促义务人主动履行和快审快结、判后及时转入执行程序等方式,快速保证弱势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如高某等人与黄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黄某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并被公诉至法院。因车辆未保险,黄某经济条件又不太好,何某等人的损失面临着将来在法院判决后无法执行到位的风险。王诗印主办此案后,根据案情多次组织双方代理人调解,与刑事部分的承办法官沟通,并亲自到看守所找黄某本人做思想工作,最终黄某的家属筹集到36万元的赔偿款,并取得了何某等人的谅解,从而在刑事部分也争取到了法院的缓刑判决,实现案件双方的双赢,双方更是对王诗印同志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感激不已。据统计,今年年以来,王诗印已审结的涉及交通事故、工伤等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23件,有13件以调解结案,最终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切实维护了弱势当事人合法权益。
民事案件繁琐且细碎,调解起来很费功夫。如果图省事、怕麻烦,可以一判了之,但这样很可能会激化矛盾,不能案结事了实现社会和谐。因此王诗印同志非常重视案件的调解工作,他凭借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总结出了多种调解方法,大大提高了调解率。年,三兄弟在父亲过世后,因对遗产分割产生分期,致使其父亲的骨灰仍存放在殡仪馆一直未安葬,经派出所、居委会等部门多次调处未果而诉至法院,双方矛盾非常大,互不信任。王诗印同志承办该案后,立即联系电话三兄弟,了解其各自对遗产分配的意见,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工作,最后以他的一颗诚心打动了各方,站在亲情的高度相互妥协并达成了一致意见,后该案以调解方式而结案。这是一起通过调解让双方当事人从针锋相对到挽回亲情的成功案件。
清正廉洁默默奉献不言悔
公正办案,清正廉洁是根本。民商事审判工作虽然看不到“硝烟烈火”、“刀光剑影”,却也要经受法与情、法与权、法与钱的考验。由于受社会上不正之风的影响,有些当事人明明有理,但惟恐法院不公正办案而送礼;有些当事人自知理亏,却迷信“钱能通神”;有些当事人在案件审结后,出于感激之情,总想表示一下。但王诗印同志深知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是人民法官的天职,决不能让天平失去平衡。10余年来,他坚持依法办案,自觉把好金钱关、人情关、权势关,确保一身清廉、两袖清风。
王诗印同志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普通法官,他没有轰轰烈烈的事迹,但他勤奋工作,恪尽职守,以行动证明无愧于神圣的审判事业,做一名让党和人民都满意的好法官。
原标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记崇仁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王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