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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上午,嵊州市人民法院对陈某某、戚某某等1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犯罪一案公开宣判。
本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该院审理的第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年11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戚某某、佘某甲经事先商议共同出资人民币60万元注册成立余姚市仕杰寄售商行,并以该寄售行的办公地点浙江省余姚市临山镇迎风路某处作为固定“办公”场所。
仕杰寄售商行系从高利贷发展为套路贷进而进一步形成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领导者为被告人陈某某、戚某某,佘某甲、佘某乙、佘某丙等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上述被告人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该组织以暴力、软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11人受到非法拘禁,其中过半被殴打,2户被强行进入住宅且拒不退出,10人被寻衅滋事或敲诈勒索,近百人被以套路贷形式诈骗万余元,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利用了作为协警的被告人戚某某非法提供的个人信息或包庇纵容,在余姚临山一带的借贷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众多被害人敢怒不敢言。
以被告人陈某某、戚某某为首的各涉黑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走账流水、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或意图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系“套路贷”犯罪。
第一被告陈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四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第二被告人戚某某犯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其余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
嵊州市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该案的审理工作,并作了充分准备。组织精干力量参与案件审理,由分管副院长担任审判长,依法召开庭前会议,制定详细的审理预案,对审判、安保、技术、后勤等各方面进行了充分保障。
经过漫长的2天庭审及一系列复杂的庭后工作,该起案件于今日一审判决。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①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②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④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来源
嵊州人民法院如有侵权联系文明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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