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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抚州市发布了一则“任前公示”,其中,现任黎川县德胜镇镇长钱永明拟提名为崇仁县人民法院院长。
而抚州市委组织部这样的一份“任前公示”,引起了部分网友的质疑,认为此提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
确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条,“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也就是说,一旦这位钱永明镇长被认命为院长,即具备法官资格,即可以审理需要专业法律背景的案件了。
而根据《法官法》第十二条,“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五)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六)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七)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适用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显然并不是谁都可以担任法官的。
《法官法》第十四条还规定“初任法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法院的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七条也规定:“法官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员中选任。初任法官应当由法官遴选委员会进行专业能力审核。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一般从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遴选。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法官的职责、管理和保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
而根据现有资料显示,年出生的钱永明,在年通过江西抚州市地方公务员考试,当年的录取信息注明“部门:黎川县乡镇机关,职位:干部”,自此,钱永明正式成为黎川县的一名乡镇公务员。到年3月,刚好在基层待了12年。从这些资料中显然看不出这位钱永明同志符合法官或者法院院长的任职资格。
而抚州市市委组织部的“任前公示”语焉不详,上面并没有关于这位钱永明同志的详细的介绍,也让人很难确定这位钱永明同志是否具备法官、法院院长的任职资格。
当然,作为市一级的组织部门抚州市市委组织部,做出这样一个拟提名的“任前公示”,尤其是关于法院院长这么一个需要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的重要职位的任命的“任前公示”,应该也不是随意、任性做出来的,应该也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考察、考核、考虑的。
但既然是“任前公示”,既然有这个“公示”的意思,那应该就是允许老百姓提意见,允许老百姓质疑的。所以而质疑的目的,当然是希望崇仁县老百姓可以有一位“懂法”的“最高司法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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