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县人民政府
崇仁县人民政府
关于城市集中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告
为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共创国家卫生城市和省级文明城市,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和《抚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规定,现就我县城市集中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含电子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和场所任何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县城集中区:
东以公园环路为界,抚八公路沿线及人民大道沿线至县城方向两边所有社区及村庄。(包括巴山镇跃进村委会所有村小组,光明村委会桥东组、桥西组、张家坊组、淇湖8-10组、吕家组、雷园里组、鼓楼岗组;圩里村委会圩东新村、圩东组、圩西组、曾坊组、下埠桥组;开发村委会茂盛1组、2组;永红村委会和壁园组、园东组、园西组;罗枧村委会罗七新村、移民新村及上述范围内的抚八公路沿线村组;另含一木社区。)
南以宝水大道、活力大道、活力一路、里崇线、抚八线至永胜大道为界的所有社区及村庄。(包括巴山镇光明村委会何家组、东门村委会所有村小组含东门3组新村)
西以永胜大道至永胜桥、崇仁河往西至自来水公司取水口,沿渠至乐丰桥、至向乐线铁路为界的所有社区及村庄。(包括巴山镇宝水村委会1-11组,石庄乡石庄村委会窑上组、号元组、巴山门组、潭溪桥组、角上组、石庄组、李家组、张家陂组、坪上组、张家组、凡家岭新村组)
北以向乐线铁路至街口里路交叉口为界的所有社区及村庄。(包括巴山镇巴山村委会1组、2组、3组、4组、5组、6组、8组、10组、11组、12组)
(二)县城集中区范围外的下列场所:
1.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区;
2.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旅游景区、山林、公墓、公共绿地;
3.机关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公共文化设施;
4.桥梁、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5.宾馆、酒店、公园、商场、住宅小区、影(剧)院、集贸市场、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停车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6.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建筑工地;
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和架空电力、通讯线路附近以及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
8.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县公安机关将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听劝阻,继续燃放,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未及时清理燃放产生废弃物的,城市管理部门将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欢迎广大群众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举报公安:;城管:。对举报线索查经属实的,奖励0元并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
特此通告
崇仁县人民政府
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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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崇仁县融媒体中心编辑:马志荣责编:许红投稿邮箱:crxc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