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ldquo少年的你rdquo

今天是第72个国际“六一”儿童节,也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一周年,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每个父母的牵挂和期盼,在这个属于孩子们的节日里,嵊州法院精选了部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案例,陪伴孩子们过一个安全、幸福的“六一”儿童节!

变更抚养权应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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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张某(女)与丁某(男)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由张某抚养。年,丁某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经调解将婚生子变更为由丁某抚养成人,抚养关系变更后,孩子又随张某生活一年。年,丁某母亲将孩子送至张某处,丁某未曾探望,也未曾支付抚养费。年,张某以丁某现任妻子虐待孩子,且自己在市区有房,工作稳定,有充分的时间照顾孩子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婚生子由其抚养。承办法官考虑到孩子与母亲张某更为亲近,由张某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孩子适应未来的学习生活,且张某较丁某在照顾孩子方面更具优势,工作也较为轻松自由,能够花费更多精力教育孩子、引导孩子,判令将孩子变更由张某负责抚养成人,丁某支付抚养费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

典型意义:

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子女的抚养权,但在夫妻离婚后子女未成年之前,当抚养的一方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况发生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纵观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后,站在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角度作出判决。同时,享有抚养权的父母一方应当切实履行抚养责任,对未成年人子女进行照顾和教育,呵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社会与家庭的双重保护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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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袁某的车辆在地下车库遭遇盗窃,失窃后袁某报警,但意外的是两名盗窃者小甲和小乙均为未成年人。派出所考虑到实际情况,对小甲和小乙实施了行政拘留的处罚,但袁某的损失并未得到赔偿。年底,袁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损失元。为避免对孩子的未来造成不良影响,在征得原告同意后先行进行诉前调解。承办法官与人民调解员多次联系孩子家长,希望双方各支付元,其中,小甲父亲愿意支付,但小乙父亲以其非亲生父亲为由拒绝支付。案件陷入僵局后,承办法官与人民调解员又通过共享法庭多方探寻小乙母亲的联系方式,并取得联系,向其阐明了案件的利害关系,小乙母亲听后表示愿意支付。年后,小甲、小乙父母前往法院当场履行完毕,案件顺利调解,避免进入诉讼程序而对孩子的未来产生不利影响。

典型意义:

家庭教育缺失、法律意识淡薄是很多未成年人犯错的根源,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遵照保护与教育相结合的要求。案件处理中,充分发挥法院教育与亲情感化的双重作用,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原则,将审判变为父母与孩子关系的转折点,帮助父母树立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意识,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同时也促使未成年人改过自新,让他们的人生重回正途。

平衡抚养与赡养义务促进和谐家庭关系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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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竺某某于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后二人离婚,子女跟随母亲王某某生活,后因抚养费问题由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即孩子父亲竺某某支付过去三年的抚养费同时按月支付之后产生的抚养费。立案后,法院依原告申请冻结了被告账户中的6万元。然竺某某常年在外务工,经济收入微薄,被冻结的财产已是其全部积蓄,且尚有年迈的父母卧病在床需要赡养,如何平衡抚养与赡养的关系成为了本案的难点。经法院多次摸排、上门、走访、沟通、联络、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竺某某暂支付冻结款一半的费用作为抚养费,且后续以每半年进行支付抚养费。

典型意义:

上有老下有小已成为一种典型的社会现象,抚养、赡养成为摆在中年人面前的难题。未成年人作为祖国的未来,法官应当确保未成年人被抚养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但赡养老人既是义务亦是作为父母应当言传身教给未成年人的优良品格。在审理此类家庭纠纷案件时,既要深刻理解抚养未成年人的重要性,将未成人抚养费纠纷整合至构建和谐家庭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又要平衡抚养和赡养义务,抚平矛盾,促成家庭和睦与健康,让孩子在尊老爱幼的和谐家庭中成长。

-END-

供稿:崇仁法庭、长乐法庭

编辑:综合办公室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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